食品安全快速检测室工作制度
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和组织食品快速检测工作,设立食品快速检测室的市场主体负责实施。
二、实施抽样时,应有两名(含)以上工作人员,并向被抽样人送达《食品抽样快速检测通知书》。
三、快速检测所需样品应当根据快检需要,从被抽样人的待销食品中科学合理地随机适量抽取,并填写《食品快速检测抽样工作单》,不符合要求的样品,应当重新采样。
四、快检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快检设备说明书规定的检测方法对所抽取的食品样品进行检测。
五、检测结束后,应当向首检机构(人)出具检测报告,检测结果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快检人员应当按《食品快速检测结果通知单》格式逐一填写被检测人名称(姓名)、被检食品名称、检测项目、检测结果等信息,快检人员和被抽样人应当签字确认。被抽样人拒绝签字的,由检测人员和见证人共同签字予以证明。
六、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进行抽样检测,被抽样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向食品快速检测室所在地市场监管所申请复检,填写《食品快速检测复检受理通知书》,由复检申请单位(或个人)、食品快速检测室、复检机构确认样品,填写《食品快速检测复检机构和样品确认单》,对样品进行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检验结论公布前,应当监督被快检人暂停销售快检结果有异常的食品。
七、快检人员通过检测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报告市场监管部门和本企业相关负责人。
八、快检人员应当及时整理任务书、计划书、《通知书》、《工作单》及相关报表等书式资料,归册建档,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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