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加强对水产养殖中药物残留的控制,可以根据药物在水产动物体内的药代动力学规律合理用药、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工作,提高全民关于水产动物食品安全性的整体认识,引导水产养殖者科学用药,推广健康养殖技术,加强和完善我国渔药残留的监控体系,总之,水产养殖中药物残留是关系到人类健康的大事,现已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彻底防范水产品中药物残留是我们每个公民的责任与义务,控制水产养殖中药残留是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的需要,同时也是我国水产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和水产品参与国际贸易竞争的需要。但要搞好这项工作,我们的任务还很艰巨,还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兽药管理部门、质检部门、水产养殖者、饲料企业、渔药企业、水产品加工企业等共同努国,以及全社会的支持和配合。
1、水产养殖中药物残留控制的意义
由于水产养殖药物残留具有三致作用、毒性损伤、激素样作用等危害,严重威胁人体健康,已成为人类的隐形杀手。因此,水产养殖中药物残留的控制是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的需要,同时也是我国水产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和水产品参与国际贸易竞争的需要。近几年我国出口的水产品因药物残留问题屡遭禁运,首先是2001年9月,欧盟因氯霉素残留问题将我国出口到欧盟的冻虾产品纳入快速预警机制;2002年1月31日,欧盟食物链与消费品管理委员会通过决议,自2月1日起全国暂停从我国进口动物性产品;2002年3月,日本厚生省对我国出口到日本的动物源性产品实行严检,并向我方通报从福建进口的鳗鱼产品中检出大量氯霉素残留,同时公布了11种药物的最大残留限量。由此可见,我国水产养殖业要持续健康发展,水产品要进入国际市场,必须严格控制药物残留。为此,我们必须加大渔药残留控制力度,完善工作,严格管理,把残留监控工作提上一个更高的水平。避免在我国水产养殖上发生类似英国“疯牛病”事件、比利时的“二口恶英”事件和法国的“李氏杆菌”事件,加快我国水产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
2、水产养殖中药物残留的控制措施
⑴根据药物在水产动物体内的药代动力学规律合理用药
药代动力学是利用动力学的原理,研究药物及其代谢产物在体内的动态变化规律的一门学科,并以数学作为手段分析药物在体内的吸收、分布、代谢和排泄等过程的量变规律。研究药动学的意义在于通过对药物的吸收、分布、代谢和消除的研究,发现药物在体内的转变规律,弄清药物的疗效、毒性与药物浓度的关系,药物在体内的蓄积部位及蓄积程度,从而为临床安全和合理用药提供依据。水产动物产品中药物残留主要与使用药物的品种、药物剂量、给药途径和间隔时间及动物种类有关。不同的药物种类,不同的动物品种,不同的药物剂量,不同的给药途径,药物在器官组织中残留的浓度不同,为合理使用渔药,应根据药物在体内的药动学规律,合理确定停药期,使水产品中药物的残留浓度在上市前降到最大允许范围内,降低残留的危害。
⑵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工作,提高全民关于水产动物食品安全性的整体认识,引导水产养殖者科学用药,推广健康养殖技术。
由于我国过去在水产养殖业的发展中存在重数量、轻质量;重规模、轻管理的倾向,同时我国也尚未全面开展对水产品药物残留的常规检验。所以许多养殖者未认识到药物残留问题的严重性。有关部门应开展广泛的多种形式的业务培训和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大力宣传药物残留对人类健康危害的严重性,提高全民关于水产动物食品安全性的整体认识,自觉地抵制药物残留超标和有违禁药物的水产品,使药物残留水产品没有存在的市场。同时引导水产养殖者自觉遵守渔药和饲料添加剂的使用原则,在国家允许的药物品种范围内多用一些高效、低毒、无公害的生物型渔药(如微生物制剂、低聚糖、酶制剂等)。少用一些易产生耐药性和残留高的品种,坚决不用禁用品种,严格执行休药期,倡导科学用药和健康养殖,以降低水产动物产品中药物的残留量,提高水产品质量。
⑶加强和完善我国渔药残留的监控体系
欧美等发达国家早在上世纪70年代就开始了食品中兽药残留的监测工作,现已形成了非常完善的监测体系,包括法律法规体系、检验机构和技术队伍体系、技术标准体系等。美国、欧盟、澳大利亚、日本等国都纷纷立法,对兽药、杀虫剂、农药在食品中的残留,以及食品中的病原微生物等进行严格的监控。目前,我国对水产品的药物残留监控管理水平远远落后于养殖业的发展水平。主要表现在:①养殖过程中既没有相应的质量都督部门,出没有设置岗位和人员,在生产的全过程中进行质量管理,没有将危害因素控制在最初阶段,也正因为如此,欧盟认为我国政府在渔药残留控制方面存在不足;②缺乏统一的技术标准。如缺乏渔用药物的临床应用规范、水产品中的药物残留限量标准及残留检测方法和技术等。由于没标准的检测方法,目前在进行氯霉素检测时,一些企业完全按照平时积累的经验进行自检,结果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失;③残留检验机构网络不健全,不能形成有效的监控,不能对全国的水产品安全卫生问题作出预报,不能对突发事件作出有效的快速反应。
对于目前的现状,我国应加强以下几方面工作:①建立和完善水产品的安全保障体系,依法开展水产品无公害临界控制的检验检疫工作。制定出台水产饲料和水产品安全标准,从药物的使用、残留指标控制到违规的处罚制定出一套完整的法律监控体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可循;②加强药物残留的方法和标准建设,在标准制定中要突出水产品安全卫生标准、质量标准、渔药使用规范、药物残留限量及相应的检测技术和检测方法的制定。同时,标准制度建设,不仅仅是产品标准的制(修)定,还包括操作标准和检测方法的统一。尽快颁布《水产品禁用药物目录》和《无公害食品管理办法》,依法管理无公害食品的生产和市场准入;③加快国家级、部级及省地级药物残留检测机构的建立和建设,使之形成从中央到地方完善的药物残留检测网络机构,便于开展水产品中药物残留的常规检测,加强药物残留的监控力度;④不定期地对养殖(户)、水产品加工厂进行药物残留的实际监控检测工作。摸清我国目前水产品药物残留状况,为制定今后全国的残留监控工作提供依据;⑤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目前我国的药物残留监控工作与发达国家仍有一定的差距,我们应积极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借鉴发达国家的管理经验,采用国际惯例,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引入水产品质量保证体系(HACCP),提高水产品质量,树立中国水产动物在国际贸易中的安全卫生形象。
总之,水产养殖中药物残留是关系到人类健康的大事,现已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彻底防范水产品中药物残留是我们每个公民的责任与义务,控制水产养殖中药残留是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的需要,同时也是我国水产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和水产品参与国际贸易竞争的需要。但要搞好这项工作,我们的任务还很艰巨,还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兽药管理部门、质检部门、水产养殖者、饲料企业、渔药企业、水产品加工企业等共同努国,以及全社会的支持和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