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动物源性食品中药物残留的对策:
兽药残留监控工作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必须坚持科学发展,通过积极有效的工作,使消费者重树对动物性产品安全的信心。通过颁布法律法规,建立标准体系,健全组织机构,科学制定残留监控计划,建立运转有效的工作机制,从而发挥兽药残留监控工作的最大效能。
防止动物源性食品中药物残留的对策
1 加大宣传力度,强化安全意识
兽药监管各有关部门应通过新闻媒体、印发资料等途径向广大养殖户、兽药和饲料经销商宣传 《动物防疫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兽医用药、兽药残留等知识,让广大人民群众认识兽药残留危害的严重性,使其能自觉地按照规定使用兽药和自觉遵守休药期规定。通过举办培训班等形式普及安全用药知识,提高企业和农户识别假、劣兽药的能力,科学合理用药,使全社会自觉参与规范和监督残留的工作。并通过开展科普教育和加强基层技术推广服务,使与兽药残留有关的生产、经营企业及广大消费者了解,掌握兽药和饲料使用及安全的重要性,提高整个社会对兽药残留监控的认知能力和认知水平,促进理性消费,增强消费信心。兽药残留是动物性食品安全的核心问题,要做好这方面的监管工作,必须从畜禽饲养场、饲料、兽药生产经营企业、畜产品屠宰、加工企业等部门抓起,动物性产品中药物残留才能够得到有效控制,其安全性才能得到保证。
防止动物源性食品中药物残留的对策
2 加强执法力度和监控能力建设
进一步完善兽药管理、兽药残留监控等相关法规,并根据社会的发展情况及时作出修改和补充,切实加强涉及残留问题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残留监控工作程序规范、制度合理和有效实施。在执法过程中,要严厉惩处非法使用违禁药物的行为,发挥法律的惩戒和威慑作用。按照国家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制定辖区兽药残留监控方案,扩大兽药残留抽检范围和批次,建立残留超标产品追溯制度,定期公开向社会发布兽药残留状况报告。要明确规定兽药的使用对象、期限、剂量以及休药期等,禁止使用违禁药物和未被批准的药物,限制或禁止使用可能具有致畸、致突变、致癌的 “三致” 作用和过敏反应的药物,对违反兽药使用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采取严厉的惩罚措施。兽药使用单位必须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安全使用规定,并建立用药记录,严格执行休药期的规定。禁止使用假、劣兽药以及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目录范围内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对违反规定,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给予严厉处罚。
3 建立科学的兽药残留监控体系
加快国家级、省、市级兽药残留监控机构建设,尽快形成“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 的兽药残留监管网络。整合并充分利用现有食品检验检测资源,严格实验室资质管理,初步建立协调统一、运行高效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实现检测资源共享,满足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安全监管的需要,促进检验检测机构社会化,积极鼓励和发展第三方检测机构,力争使国家级食品安全检测机构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防止动物源性食品中药物残留的对策
4 加强检测方法的创新和研发
面对畜产品掺假使假手段的不断翻新和监控对象量大面广的实际情况,一方面要加强定性检测方法的研究,研究和开发简单、快速、准确、灵敏、便携化的筛选性多残留分析技术和高效、高灵敏的联用技术及残留组分确证技术,实现对食品中化学物的残留能够随时随地进行检测,并通过加强分析过程的自动化或智能化,提高分析效率,降低成本;另一方面,要加强定量检测方法的研究,提高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为行政执法和法律仲裁提供技术保障。在检测方法创新和研发的过程中,既要充分吸收国外的先进技术,又要充分考虑中国的国情,有针对性地设置技术路线和方案,这同时要求国家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5 加强风险评估和国际交流合作
为提高监控计划的科学性以及增强其针对性,我国应尽快建立风险评估机制,设立兽药残留风险评估技术机构。根据各种兽药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的控制计划和措施,为管理部门制定和实施相关监管措施提供技术保障。同时还要加强兽药残留监控的国际交流和合作。积极参与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等国际组织的相关工作,借鉴国外先进经验,从而不断提高我国的残留检测能力和管理水平,使我国的兽药监控体系、检测方法与国际接轨,保障我国出口贸易的顺利进行。
6 进一步完善残留监控计划和风险评估体系
要充分调查了解我国畜产品生产分布和兽药使用状况,分析我国兽药残留的主要问题和区域特点,及时收集和发现兽药残留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风险,分类分区域、有目的有重点地制定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建立兽药残留监控计划,把对人体健康危害大、国外重点监测、国内有滥用倾向的兽药列入重点监控计划中。严厉查处生产、经营、使用违禁兽药的行为。对违反国家规定的兽药生产(经营)企业、饲料厂、畜禽养殖场(户)要严厉查处,对查出的含违禁药物的饲料、兽药、畜禽及其产品要坚决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对有关单位(个人)进行严厉处罚。兽药饲料监察机构应加强畜产品安全控制的意识,主动承担检测、监测和科研任务,对养殖场(户)、屠宰场和食品加工厂开展兽药残留的实际检测工作,为兽药残留的控制提供科学依据。建立残留风险评估体系,通过实施国家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和各省市定期进行兽药残留抽样检测,提供有关国内畜禽发生兽药残留危害的适时资料信息,并进行有针对性的跟踪调查,对兽药残留进行风险评估。
7 加强饲养管理
提倡畜禽标准化、规模化和集约化饲养,加大动物疫病防治力度,减少疫病发生,加强科学饲养管理,提高动物抗病力,减少药物使用,降低(避免)药残,确保动物源性食品质量安全。对畜禽疫病要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使用科学的免疫程序、用药程序、消毒程序、病畜禽处理程序,搞好消毒、驱虫等工作。使用安全无毒药物,要坚持治疗为辅的原则,在冶疗过程中,要做到合理、科学用药,对症适度用药,只能使用通过认证的兽药和饲料厂生产的产品,避免产生药物残留和中毒等不良反应。
8 严格规范兽药的安全生产和使用
要对免疫情况、用药情况及饲养管理情况进行详细登记,必须按照兽药的使用对象、使用期限、使用剂量以及休药期等规定严格使用兽药。要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根据药物及其停药期的不同,在畜禽出栏或屠宰前,或其产品上市前及时停药,以避免残留药物污染畜禽及其产品,进而影响人体健康。饲养畜禽过程中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国际卫生组织禁止使用的所有药物,不得将人畜共用的抗菌药物作饲料添加剂使用。不应将含药的前中期饲料错用于动物饲养后期,不得将成药或原药直接拌料使用。不得在饲料中自行再添加药物或含药饲料添加物。
9 食品企业采取严格管理体系
食品企业严格按照GMP、HAC-CP 等管理体系,建立良好的肉品原料供应基地,控制好生产的每一道环节,把好质量关。
10 加快新药及生物饲料的研发
为了减少肉品中的药物残留就必须研制和推广一些体内排泄快、不易产生耐药性的高效低残留药物。
随着生产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动物性食品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不可缺少的重要食品,安全与否关系到全民的健康和社会的稳定。只有真正了解我国兽药残留的现状,摸清存在的问题,才能从根本上防控兽药残留,最大限度地保障畜禽产品的安全,减少环境污染,促进和保证养殖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和社会的稳定。药物残留检测仪 http://www.csy17.com/prol34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