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的《深圳经济特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针对注水猪肉、黑加工肉品、农药超标水果蔬菜、“乒乓”鸡蛋等问题,对农产品生产活动者和农产品经营者分别制定系列禁止和罚款措施。根据条例,深圳农批市场售卖不合格肉品将罚款30万元。对于这样的罚款额度,深圳市人大代表杨建昌以及一些网友、市民纷纷表示:“罚得太少,导致违法成本过低。”
卖注水肉罚5倍经营额
《深圳经济特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送审稿)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报深圳市法制办审查,社会各界可于3月28日前通过信件或邮箱向深圳市法制办反馈意见。条例中提到的食用农产品,是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可供人食用的粮食、蔬菜、水果、水产品、畜禽、禽蛋、菌类等及其经过屠宰、分割、包装、冷冻等初级加工的产品。
条例对农产品生产活动作出规定,农产品生产场所中的重金属、农药残留或者其他有害物质含量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禁止从事农产品生产。同时,严禁农产品生产活动者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和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严禁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物质作为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严禁使用假、劣农药、兽药,将人用药品作为兽药使用或者违反规定使用农药、兽药;严禁对畜禽及其产品灌注泥沙、水或者其他物质;严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若违反以上规定,将由深圳市经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非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非法经营额无法查清的,处以30万元罚款;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私宰肉罚3倍经营额
对于农产品经营者,条例规定禁止采购、经营从禁止生产的产地生产的农产品;以及在农产品生产活动中发生禁止行为的生产者生产的农产品;以及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产品;以及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产品;以及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产品;以及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产品;还有国家禁止销售的其他产品。
若有违反,由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非法经营额3倍的罚款;非法经营额无法查清的,并处以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依法应当吊销许可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许可证;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