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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豆芽,想要翻案不容易

发布时间:2015-05-26 16:05:02来源:深芬仪器

毒豆芽,想要翻案不容易说起毒豆芽,想必您不会感到很陌生。在豆芽生产过程中,非法添加对人体有害的物质,以达到改变豆芽外观及增加豆芽产量的目的,就是媒体和消费者眼中的“毒豆芽”。但在“毒豆芽”的家族中,有一类化学物质比较特殊,即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江湖人称“无根水”,这类物质是否有毒有害,“无根豆芽”是否构成犯罪一直都存在争议。毒豆芽


在2011年以前,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被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管理,无需限定使用量、残留量。2011年,因“不具有食品添加剂工艺必要性”,“不该按食品添加剂管理”的原因(并不是由于食品安全原因)被原卫生部踢出了食品添加剂的管理范畴。但因农业部门认为豆芽培育种发属“食品生产经营”而不受理其农药登记,导致这两种物质没有顺利地被接纳。从此,它们顺理成章地成为了身份不明的“黑户”,作为司法机关定罪量刑的依据,导致很多芽农因此而获刑。


2014年9月,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豆制品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吴月芳上书国务院副总理汪洋和最高法,为“毒豆芽”正名成为点燃“毒豆芽”案件的引爆点,被媒体关注。2014年11月,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豆制品专业委员会受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的委托,承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豆芽》(原标准:GB22556 豆芽卫生标准)的修定工作,并公开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豆芽)》(草稿)征求业内意见。该草案则规定6-苄基腺嘌呤等的残留量标准,并将6-苄基腺嘌呤定性为“植物生长调节剂”,将其列为豆芽生产中允许使用的物质。

这貌似是获刑芽农的一根救命草。但好景不长,近日,国家食药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公告指出,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作为低毒农药登记管理并限定了使用范围,豆芽生产不在可使用范围之列,且目前豆芽生产过程中使用上述物质的安全性尚无结论。为确保豆芽食用安全,现重申:生产者不得在豆芽生产过程中使用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豆芽经营者不得经营含有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的豆芽。凡在豆芽生产和经营过程中违反上述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管、农业等相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对于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的安全性,很多专家、学者也曾表明过其“安全性较高”,但科学是科学,监管是监管。即使这些物质的“安全性较高”,但监管部门不允许使用,生产经营者就不能使用。这是红线,如果触碰,就会被依法打击。此次,国家食药总局等部委的联合公告,貌似表明一个态度:芽农,想要翻案不容易。同时,也传递了一个重要信息:别再使用无根水。

我看新版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的出路在于违法必究

2015年4月24日,第二十一号主席令发布了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媒体不出意料的冠之于“史上最严”的称号,似乎不如此不足于满足多方的期待。

纵观新修订的整部食品安全法,对于与09年发布的食品安全法,在法律责任上,一个是加强了企业违法的处罚金额,一个是增加了对监管部门渎职失职的责任追究。当然,对于短短六年仅修订了一次的食品安全法史上,确实是史上最严。

在追责方面,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有不少的进步,针对2009年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出现的各种不合理行为,进行了法律上的修订和细化。如果新版食品安全法能得到遵守,中国食品安全氛围将获得很大的改观。

但是,也仅仅是如果。

法律威严的体现,靠的不是罚的多重,靠的不是惩的多严厉,而是靠对违反法律意志的行为都得到处罚。

以目前的情况来看,监管机构没有能力让食品安全法赢得“违法必究”的荣誉。更何况,中国的国情还有一个“你懂的”的情况——“执法不严”。

监管机构的能力缺乏,体现在两个方面——人员数量不足和人员能力不足。

人员数量不足是相对于被监管企业来说的,经过2013年的机构改革后,食品监管的主力为县级食药监。以笔者曾经历过的某县级市为例,保守估计,食品生产企业在800家以上(据报道,2014年产值过亿的食品企业就在48家),还有一些没法知道数量的食品加工小作坊和黑作坊。而县级食药监生产监管科的人数呢?加上科长6个人,即使算上一些派出机构,人数不会超过25人。这还是食品生产方面,在流通环节和餐饮环节,被监管数量更是无法计算。以如此低比例的监管和被监管数量,严查起来,可以说90%的县级监管人员会倒在新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五)上。

人员能力不足方面,也是有目共睹的,还是以笔者曾经历过的某县级市为例,该县食药监,除了一个科长是监管老手,具有丰富的监管经验外,其余的五个人,都年轻的过分,一看就知道是刚通过公务员考试没多久的新手,对于监管实务,只会照本宣科,做做文案工作,收集收集企业上交的资料倒是绰绰有余。而这种情况,绝对不是某个地方的特例。

当然,食品生产企业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食品安全也不是靠监管来的。但是,就像前面说的,法律威严的体现,靠的是“违法必究”,靠的是只要违反了法律的意志,就会获得执法者的惩罚。

食品企业都是资本家开设的,资本的天性是逐利,而食品安全法的设立,阻挡了资本逐利的道路,如果执法者没有足够的能力保证法律的意志得到遵守,资本就会踢掉法律这颗挡路的石头。

在当今社会上,普通人之所以不敢杀人,是因为杀人必会被公安机关逮到,然后绳之以法。酒驾数量的减少,一方面在于酒驾入刑的法律,更关键的还在于路上大量存在的交警以及交警手上的酒精检测仪。

综上,笔者认为,食品安全的出路不在于食品安全法多么的完善(当然食品安全法的完善是有益处的,也是不可或缺的),食品安全的出路在于食品安全法的守护者——监管机构执法能力的完善,包括合适的人员配备和人员能力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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